广联航空: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3月修订-k8凯发

广联航空: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3月修订-k8凯发

来源:新浪网
发布时间:2022-08-31 15:57
字体: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 29

第一节 监事 ...... 29

第二节 监事会 ......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6

第一节 通知 ...... 36

第二节 公告 ...... 3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8

第十一章 行业相关规定 ...... 3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三章 附则 ...... 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哈尔滨广联航空复合材料工艺装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199565431270f。

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经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批准,于2020年8月4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8月3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256万股,于2020年10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lian aviation industr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哈尔滨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三路三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024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建立党的组织,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公司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务实创新为基础,诚信共赢为原则,秉持严谨进取的态度,打造中国航空全产业链创新型领军企业,推动中国航空航天事业的奋起与腾飞。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飞机部段,飞机零部件,飞机内饰,飞机机载设备和地随设备,燃气轮机零部件,卫星零部件,工业机器人,机械电气设备,自动化装备,自动化系统和自动化生产线的开发,生产,销售,维修及相关技术服务,工艺装备,模具,夹具和复合材料制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维修及相关技术服务,机械零部件的开发,生产,销售,维修及相关技术服务,机械加工,钣金,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飞机,飞机发动机,航天器,航天器零部件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制造,维修,加装,改装,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船舶,船用配套设备,航标器材及其他相关装置设计,制造,维修,加装,改装,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民用航空器制造及维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序号发起人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1王增夺6,300.0050.2392%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2陆松枝1,000.007.9745%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3于刚820.006.5391%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4哈尔滨维俣投资管理中心750.005.9809%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5王思拓620.004.9442%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6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24.004.1786%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7朱洪敏500.003.9872%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8胡泉355.002.8309%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9王珏280.002.2329%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10王岩227.301.8126%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11李念奎190.001.5152%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12朱奇100.000.7975%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13吴铁华100.000.7975%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序号

序号发起人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14王希江100.000.7975%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15黄穗奇100.000.7975%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16张严之81.000.6459%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17毕恒恬60.000.4785%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18宋保平55.000.4386%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19刘丽宏50.000.3987%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20潘兴42.000.3349%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21哈尔滨广俣投资管理中心41.700.3325%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22刘俐雅30.000.2392%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23王秀梅20.000.1595%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24王禹宏20.000.1595%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25赫一锾20.000.1595%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26姜晓斌20.000.1595%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27北京融创天成投资管理中心16.000.1276%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28杨怀忠15.500.1236%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29刘彦松15.000.1196%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30张成伍15.000.1196%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31耿绍坤12.500.0997%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32迟孟琦10.000.0797%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33于超10.000.0797%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34王华昀10.000.0797%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序号

序号发起人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35赵韵8.000.0638%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36杨绍军5.000.0399%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37许兆军5.000.0399%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38金晓川4.000.0319%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39常政伟2.500.0199%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40武宪刚2.000.0159%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41邢晓星2.000.0159%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42鞠帮乐1.500.0120%2016年3月9日净资产折股
合计12,540.00100.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1,02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公开发行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份,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项,第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项,第项,第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要约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登记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及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遵循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本章程,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产交易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审议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事宜,

审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后提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为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其数额大小,

本章程规定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具体由公司在每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k8凯发的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与本公司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第3.2.3条所列情形,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予披露的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股份数量,

是否具有表决权,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十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和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公司年度报告,

审议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事宜,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回购本公司股份,

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项,第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别进行累积投票,

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和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表决完毕,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当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如按前款规定获得通过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当选人员,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再次投票仍然存在上述情况的,应 择期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若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大会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该几名候选人所得票数仍然相同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选举提案后并签署声明确认书后立即就任或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k8凯发的业务范围,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务。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服务和出具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收购或出售资产,投资,借款,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

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审议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事宜,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交易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未经有权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决定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的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事宜董事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临时授权董事长就董事长权限以上的对外借款事项进行决策

决定单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并且年度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与主业相关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事宜。董事长应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交书面报告报备,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日期和地点,

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

联系人和k8凯发的联系方式。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传真方式,会签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

会议议程,

董事发言要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构成由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规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至项及至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决定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事宜,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单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并且年度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与主业相关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事宜。总经理应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交书面报告报备,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 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股东代表2名,公司职工代表1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

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以后,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若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超过3,000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且公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3,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在满足前述利润分配政策的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利润中可用于分配部分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5,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

13.7k
ad555
- 广告服务 - 加入k8凯发 - 不良信息举报-
市场情报网 k8凯发的版权所有
备案号:
网站地图